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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为55188.com的网站被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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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 发表于 2009-4-30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何先生在一次上网时,无意中发现一个论坛上有人发帖,帖子中提供了一本图书的电子版下载链接,而何先生本人正是这本书的作者。何先生表示,将该书全部信息发布到网上,自己毫不知情,等自己发现时已经被无偿下载千余次。何先生遂一纸诉状递交法院,状告发布的网站侵权。而网站经营者表示,何先生从未通知己方有不当行为,发帖属网友所为,网站不构成侵权。

  据何先生讲,自己曾写了一本名为《股道登峰——股市全胜兵法》的书,书中主要论述了股市投资等相关知识,他在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后该书于2007年9月1日经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月初,何先生偶然发现一个域名为55188.com的网站,该网站论坛中发布了大量图书电子版下载的信息,其中就有何先生的作品。前日,记者登录该网站查看,发现论坛中确有一帖提供了何先生作品的下载,该书被分成多个压缩包附在帖中,每个压缩包的下载次数都在2000次上下。昨日,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时,却被告知“无权访问此页面”。

  何先生认为,该网站的发帖规则中提及“上传时注意,只传图书”,“请发帖前搜索本版,看是否已经有人发过同一本书”,此外,网站还以赠送虚拟币的方式提高点击率,“这些都表明,该网站对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故意的,鼓励的”。于是,何先生一纸诉状递交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经营该网站的天津理想慧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昨日,记者拨通了李某的电话。对于何先生起诉自己一事,李某表示毫不知情,“对方从未和我联系过,也没有提出任何更正要求。”李某认为,发帖提供图书下载是网友的行为,己方网站只是提供一个交流平台,无法核实发帖者是否为作者本人,所以网站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争论焦点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的屈炜律师认为,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财产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但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明知,且著作权人也没有向其警告主张权利;或者著作权人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在这些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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