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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新商机,也许你还不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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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 发表于 2017-3-11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常关注中赚网的学子可能已经发现,微信公众号又新增了两大功能,而这两大功能却让小编看到了商机,当然还是那句话说的好,机会总是留给你准备的人,如果你还是一个吃瓜群众,看看热闹就好了。中赚网上来的读者小编总结了一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知恩图报型

第二类:沉默寡言型

第三类:到处喷粪型

第一类大概占据25%,这类人也是中赚网最忠实的读者,而且读完每一篇文章感觉对自己很受启发,会在我们博主的QQ或微信上留言,以表感激之情,甚至直接上红包。这类用户当然也是小编最喜欢的读者。而且这类人不管在现实中还是在互联网上混的都不会差,有的虽然自己没有做项目,但是他每天来看博文,时间长了,发现自己的思路开阔了,在工作中偶尔也用到了。对他们的本质工作也有很大的帮助,所以他们会感激。

第二类读者占据50%,这类读者小编还是蛮喜欢的,虽然不怎么表达自己的想法,但是小编相信他们还是学到知识了,不然也不会长期来关注。

第三类读者占据5%,这类读者每天看着别人免费给他分享的干货,而他们看完脑子里第一想法就是:这有卵用?你说的那么好你自己做到了吗?又吹牛逼!他不仅这么想,而且还会留言甚至直接在博主微信或者QQ上私发。这样的人一般都是混的很差的人,不管是在现实中还是在互联网上,因为他们每看到一些事情,首先不想自己能不能做,对自己有没有启发,而是先否定自己,然后再以自己的能力怀疑分享者。更可笑的是,他还要喷一下才满意。这种人其实挺可怜的。

好了,第一次扯了点闲话,我们还是讲项目吧。

微信公众号最近更新的两大功能:

第一、粉丝转移

第二、评论置顶

先说第一个吧:粉丝转移:

2月28日,微信公众平台宣布开始公测“帐号迁移”流程,符合要求的微信公众号,可将粉丝、文章素材、违规记录等迁移到另一个公众号。迁移完成后,原公众号随即注销。

目前实现帐号迁移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原公众号A目前仅针对组织类型的订阅号或服务号,个人类型帐号暂时不能迁移,即个人类型帐号不能迁移到组织类型帐号上,反之亦然。

2、目标账户B必须是验证过主体信息【小额打款验证或曾经认证过(包括资质审核成功)】且粉丝≤1000人。

此外,要实现账号迁移还需要知悉以下细节:

1、需要少于1000人且认证过主体的目标公众号;

2、粉丝、文章素材、违规记录等迁移到另一个公众号;

3、迁移完成后,原公众号随即注销;

4、需支付300元审核服务费;

5、账号名称可用原先名称或是自定义新的名称;

6、按照迁移流程指引,在第三步下载申请公函并填写;

7、对申请公函在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那这里面有什么商机呢?

小编认为这将带来微信公众号交易的又一波红利,因为内容是订阅号的核心竞争力,但随着入驻微信公众号平台的运营者增多,粉丝增长缓慢、文章打开率下滑似乎成了趋势,当粉丝增长处于瓶颈期,公众号难以带来持续化的收入令运营者支撑下去,转卖公众号则成了主要的变现方式。

买卖公众号时总会遭遇主体无法变更,往往是私下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如果卖方违约,将有可能给买主带来无法预估的经济损失,这使得买主不敢轻易购买公众号,因其或可能带来一定的潜在危险。

目前微信这个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将有可能促进更多的人购买公众号,所以小编认为微信这个政策会对公众号交易带来太多便利。

再说第二个吧:评论置顶

先来看这个功能在哪里:

第一步:点击“群发功能”——点击“已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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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选择一篇文章——点击“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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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击“精选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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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点击右侧“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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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返回文章,发现留言已经精选,还带有“置顶”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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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里面又有什么商机呢?

聪明的人已经看出来了,那就是广告的投放。因为最近微信官方打击力度加严,很多公众号都挨枪子了,文章的内容要遵循微信规则,这也就限制了很多的东西,但留言区就不一样了。而在这以前大家想要在留言区上头条排第一,那都是需要有很多人来点赞置顶的,因为点赞最多的才能排在头头,有些人手上有小号,也可以霸占头条,但是对于运营者来说其实没有任何作用。

这一功能一出现,运营者完全可以把广告主的广告信息排到前三位,那么也就意味着说,这个留言区是可以租借出去的,所以小编认为这个留言区置顶迟早会变成接单派单,公众号变现的主要渠道之一。
好了,小编就说这么多,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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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发表于 2017-3-12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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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表于 2017-3-1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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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5*** 发表于 2017-3-18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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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专业网*** 发表于 2017-3-22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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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l*** 发表于 2017-3-3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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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s*** 发表于 2017-4-2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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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9*** 发表于 2017-4-17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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