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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京东就双11擅用杨洋照片道歉,委托律师:若杨洋不满意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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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贵宾

wz*** 发表于 2017-11-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月7日下午,杨洋官方资讯互动平台“杨洋资讯站”发布声明,状告京东未经杨洋合法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为双十一促销做宣传,令观者误认为杨洋为京东品牌代言人,而实际上杨洋为其竞商苏宁的品牌代言人。

  从当日的京东购物页面上看,杨洋的图片处在醒目位置,占据较大篇幅,但图片上的标注为“小狗吸尘器代言人: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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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小狗电器”官方微博回应称,是其授权京东使用了杨洋为小狗电器拍摄的广告及资料,之后将会调整宣传图片的设计,注重杨洋肖像权的使用规范。“京东家电”亦转发该微博称,“谢谢小狗电器的澄清,虽然是误会,但我们在商家素材的审核中也不够严谨严格,也对杨洋先生表示衷心的歉意。”

  但苏宁似乎并不认可这一致歉。“苏宁易购”发布声明称,京东此举涉嫌违反全国人大11月4日刚刚审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表示强烈谴责。

  8日,京东已经撤下了相关页面,但未对苏宁的声明进行回应。

  杨洋的委托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的杨曙光律师对AI财经社表示,他已受杨洋团队委托做好诉讼准备,之后会根据事态发展和委托人意见,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如果杨洋和他的团队不满意,我们还是会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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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曙光律师称,京东的行为违反了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此外,他还认为京东此举涉嫌侵犯杨洋的“肖像权”,是借推广“小狗电器”的名义打“擦边球”,这种情况出现在知名大公司的宣传中“当属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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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认为,京东此举涉嫌违反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钟兰安律师认为,在上述事件中,苏宁公司尚不能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因为该法要到2018年1月1日才能生效,但杨洋可以主张京东公司侵害其肖像权,要求京东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杨洋资讯站”的声明要求,“京东公司在本声明发布之时起24小时内,在京东官网、手机APP、官方微博的首页发表声明澄清事实,并向杨洋致歉。”

  杨曙光律师认为这一要求十分必要,“艺人一般只代言一个同类型的平台,如果我们不站出来,苏宁就会以为我们也拿了京东的钱为他们代言,这个误会非常影响长期合作关系。对于艺人来说,商业信誉非常重要。”

  “现在不一定说京东要赔我多少钱,这个损失是潜在的,没法去量化,但以后避免出现类似事情才是最重要的。”他说。

  他表示,这一案例会给大品牌的广告宣传带来警示,电商平台为其他品牌做宣传时要如何以适度的方式,不侵害代言人的利益,这需要好好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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